日前國家能源局發布《并網主體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和《電力系統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電力系統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到:電力輔助服務的提供方式分為基本電力輔助服務和有償電力輔助服務。基本電力輔助服務為并網主體義務提供,不進行補償。有償電力輔助服務可通過固定補償或市場化方式提供,所提供的電力輔助服務應達到規定標準,鼓勵采用競爭方式確定承擔電力輔助服務的并網主體,市場化方式包括集中競價、公開招標/掛牌/拍賣、雙邊協商等。積極推進新型儲能、用戶可調節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資源參與電力輔助服務。
已開展市場化交易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根據市場交易規則進行清算、結算。未開展市場化交易的電力輔助服務品種,按月進行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清算、結算。
電力用戶簽訂的帶負荷曲線電能量交易合同中應明確承擔輔助服務的責任和費用的相關條款,并滿足所參加電力輔助服務的技術要求,參照發電企業標準進行補償和分攤,隨電力用戶電費一并結算。電費賬單中單獨列支電力輔助服務費用。費用補償和分攤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電力用戶直接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方式:與電力用戶開展電能量交易的發電企業相應電能量交易電量不再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由電力用戶按照當地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二)電力用戶經發電企業間接承擔方式: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協商開展電能量交易電價時約定電能量交易電價包含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發電企業電能量交易電量應繼續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